柴胡不合格2药企被罚款万,这份柴胡

当事人:广西蓝*药业有限责任公司?????????????

主体资格证照名称:营业执照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注册号):MA5K96****

住所(住址):***

法定代表人:朱**

广西蓝*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、销售的柴胡(批号),按《中国药典》年版一部检验,结果不符合规定。年5月6日,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。

经查,当事人共生产柴胡(批号为)20kg,共销售kg,召回5kg。本案货值金额为.35元,违法所得为.00元。

当事人生产、销售的柴胡(批号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(七)项的规定,认定为劣药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:

、没收违法生产的柴胡(批号:)5.8kg;

2、没收违法所得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整(¥.00);

3、并处壹佰陆拾万元整(¥.00)罚款。

以上罚没款合计:壹佰陆拾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整(¥6.00)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。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,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,形成电子缴费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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