亳州市张*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皖药监药罚〔〕2-48号
违法行为类型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修订)第九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三款第(七)项
违法事实:年5月20日,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》(药监综便函﹝﹞号),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,报告书编号:GSYG,检品名称:柴胡(北柴胡)(批号:)、生产单位:亳州市张*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、检验结果:项杂质为23%(标准规定:应不得过3%),不符合规定。该企业对不合格报告书有异议,年5月21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验。年6月21日接到中检院的复验报告书(报告书编号:ZF04487),复验结果检查】项杂质为15%(标准规定:应不得过3%),不符合规定。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,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。
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
处罚类别:罚款;其他-没收违法所得
处罚名称:亳州市张*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(北柴胡)案
处罚内容:1.没收召回的产品;2.没收违法所得;3.罚款。
罚款金额(万元):25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:0.
处罚决定日期:年08月13日
处罚行政机关: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安徽济*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皖药监药罚〔〕2-25号
违法行为类型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修订)第九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三款第(七)项
违法事实:年4月20日,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国家药品抽检不合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》(药监综便函﹝﹞号),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,报告书编号:GSYG、检品名称:柴胡(北柴胡)(批号:)、生产单位:安徽济*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、检验结果:项杂质39%,标准规定为不得过3%,结果不符合规定。年5月10日,企业对该批产品不合格报告结果提出复验。年6月3日,我局接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复验报告(报告编号:ZF03990),检验结果:项杂质40%,标准规定为不得过3%,结果不符合规定。年4月21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,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。
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
处罚类别:罚款;其他-没收违法所得
处罚名称:安徽济*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(北柴胡)案
处罚内容:1.没收召回的产品;2.没收违法所得;3.罚款。
罚款金额(万元):25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:0.
处罚决定日期:年08月13日
处罚行政机关: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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