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邮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

疫情防控期间,高邮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防疫用品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,严肃查处哄抬物价、串通涨价、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。现公布高邮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,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筑牢思想防线,履行法律义务,承担社会责任,严格依法依规经营。

1、8月7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健民大药房进行检查,发现其销售的消毒液、口罩、小柴胡颗粒等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2、8月9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三垛镇明宇商店进行检查,发现经营户杨梅兰销售的散装休闲食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3、8月10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张荣兵蔬菜店进行检查,发现蔬菜经营者张荣兵销售的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4、8月11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度百货便利店进行检查,发现经营户彭永红销售的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5、8月11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大刘蔬菜商行进行检查,发现经营者刘满忠销售的蔬菜、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6、8月12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胖姐蔬菜经营部进行检查,发现经营户卓运欢销售的蔬菜、猪肉、蛋、米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7、8月13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平价肉铺进行检查,发现猪肉经营户周九明销售的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8、8月13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韩金妹猪肉店进行检查,发现猪肉经营户韩金妹销售的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当场下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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