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柴胡不合格被罚15万,这份春柴胡真伪鉴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皖药监药罚〔〕2-70号违法行为类型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修订)第九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三款第(七)项违法事实:年9月23日,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》(药监综便函﹝﹞号),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,报告书编号:ZJYC、检品名称:春柴胡(批号:)、生产单位:安徽*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、检验结果:项结果为不符合规定(为茎、叶、花、果实混合)。年10月14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调查,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。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:罚款;其他-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名称:安徽*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春柴胡案处罚内容:1、没收违法所得;2.罚款。罚款金额(万元):15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:0.处罚决定日期:年12月17日处罚行政机关: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年修订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

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生产、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,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、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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